佛山市信用惩戒典型案例——失信被执行人十年更名逃之夭夭,终将逃不了执行枷锁
2018-11-21 11: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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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9日6时10分,周某元(后更名为肖某元)驾驶小型货车与黄某及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内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生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生家属向顺德法院提起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诉讼。顺德法院于2001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周某元应向原告林某茂等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合计17万余元。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曾以被执行人周某元妨碍民事执行为由分别于2002年及2003年初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周某元亦无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4年,经本院教育说服,被执行人周某元承诺每月支付被执行人300元,但其无依承诺按期支付款项。2008年之后,被执行人周某元下落不明。
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元现更名为肖某元,系同一人,但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均发生变更。2018年5月21日晚上7:00,顺德法院“执行110”接到公安来电举报,称发现周某元下落。“执行110”值班干警立即赶赴现场查控周某元,并将其送至拘留所。此前,承办人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区公安局已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侦查。
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行为,顺德法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本案被执行人多年来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例也告诫各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义务,莫因自己的抗拒执行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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