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改经〔2019〕79号】

2019-03-21 00:00:00

来源:信用肇庆

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肇庆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肇庆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

 

 

 

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市网信办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邮政管理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

管理局



肇庆海关

2019年3月 19日

 


附件:

肇庆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信用〔2017〕584号),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多管齐下、协同监管,标本兼治、全面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原则,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完善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市场体系。

二、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三)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全面落实用户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真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经营生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身份核验标识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

(四)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落实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加强对商户商品上架、展示和推广的管理。以跨境电子商务等为重点,推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审核、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告知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经营、销售的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和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加大电子商务生产企业质量帮扶力度,从生产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关,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海关负责)

(五)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推广使用电子合同,将交易双方评价和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调查、认证、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独立开展网络消费信用监测和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市发展改革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网络支付管理。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负责)

(七)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加快制定物流配送车辆专用标识样式和管理规范,加强人员、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信息的有效匹配和实时监控。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建立网购消费警示机制,健全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查办机制,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负责)

三、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九)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持续将有关记录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并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海关、市邮政管理局等负责)

(十)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广货网上行”“信用肇庆网”等媒体,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一)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建设重要产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商品条形码,与已建成的追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和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电子证照库、市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检验检疫综合业务平台等互联互通。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与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对接,建立重要产品追溯专区,在同等条件下将追溯产品优先推介给消费者。(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海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二)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守信承诺、产品溯源等信用信息,实现横向与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纵向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依托市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探索开展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肇庆中心支行负责)

四、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十三)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完善12345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加强与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食品药品“12331”、交通“12328”、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检“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对接。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十四)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整体监管、协同监管效能。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十五)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依托“开放肇庆”全市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依法有序开放商标、产品质量和其他政务数据,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并结合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十六)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下架违法产品、关停违法网店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等处置措施。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七)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商业征信领域开展征信业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八)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信用肇庆”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肇庆)和政府网站,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整合并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跨境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积极探索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推动守信的肇庆自主品牌“走出去”,加快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特别是东盟国家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指导电子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市政府质量奖等工作。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肇庆海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网信办负责)

(二十)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落实国家部委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负责)

(二十一)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电子商务盗窃、电子商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攻击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各类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公民道德日、国庆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普及信用约束、信用消费、信用评价等相关知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电子商务领域地方性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各类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数据规范、技术规范、信息分类分级标准和电子商务数据库标准等,推动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建设。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标准。借鉴复制深圳市电子合同标准研制及应用试点经验。选取有条件的电子商务园区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试行电子商务产品标准明示及鉴证工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海关负责)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市有关单位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工作对接,及时做好上级部门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跟踪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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