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统计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的通知

2019-12-31 00:00:00

来源:广州市统计局

  穗统字〔2019〕59号

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中心、分院:

   《广州市统计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经市统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统计局

  2019年12月27日

  广州市统计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统计调查对象诚信意识,保障统计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统计优良信用环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统计失信主体,是指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广州市统计局或广州市区级统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认定为统计失信的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统计失信主体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广州市统计局或广州市区级统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认定为统计失信主体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统计失信主体分为统计一般失信主体和统计严重失信主体。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一般失信主体: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广州市统计局或广州市区级统计局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严重失信主体: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统计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的公示期原则上为一年。公示期间,统计失信主体认真整改到位,可申请信用修复,但公示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公示期间,统计失信主体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延长至两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两年。

  第八条统计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也可以到“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现场受理网点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第九条统计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选择正确的受理地点或现场受理网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应当选择“广东省广州市”作为受理地点;通过现场受理网点提交修复申请的,应当前往广州市的现场受理网点。受理地点或现场受理网点选择错误,修复申请将被退回。

  第十条统计一般失信主体在线申请信用修复,修复方式选项勾选“通过信用部门修复”的,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统计一般失信主体的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统计一般失信主体在线申请信用修复,修复方式选项勾选“通过原行政处罚机关”的,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第十二条统计一般失信主体需要行政处罚机关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的,应当提前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作为行政处罚机关的广州市统计局或广州市区级统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统计一般失信主体履行处罚决定情况的核查,并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第十三条统计一般失信主体已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广州市统计局或广州市区级统计局应当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建议“信用中国”网站不再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决定;统计一般失信主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未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广州市统计局或广州市区级统计局应当作出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

  第十四条统计一般失信主体通过现场受理网点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可参照本指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现场受理网点认为应当补充材料的,统计一般失信主体应当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统计严重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前,应当主动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或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征信机构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统计严重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取得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统计严重失信主体在线申请信用修复,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统计严重失信主体的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本指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统计严重失信主体通过现场受理网点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可参照本指南第十七条提供材料。现场受理网点认为应当补充材料的,统计严重失信主体应当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统计失信主体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的,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二十一条“信用中国”网站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提供资料等有新规定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由广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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