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06-17 00:00:00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2020年,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含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的目标,以及2018315日正式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的职责。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领域的重要组成。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评分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各方责任、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二个条款以及一个附件,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信用信息及其评分

《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能够用以分析、评价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其职责等方面信用状况的信息。其评分制度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执行。

(二)关于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区、镇街三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

(三)关于信用信息构成

《办法》根据《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四)关于信用信息积分评价制度

《办法》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情况分为20分、15分、10分、5分四类(详见附件),通过加、减分的方式,直观的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作出评分。

(五)关于信用信息积分的计算方式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初始分值为100分。业主委员会委员首次进行信用信息录入的,信用信息评分以初始分为基础分;非首次进行信用信息录入的,现有的信用信息分值为基础分。在基础分上加分或者减分,总分作为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等级的依据。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六)关于信息信用等级

《办法》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结合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构成,进一步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等级制度,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息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4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评定标准。通过信息信用等级,客观的反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状态。

(七)关于信息信息评分的应用以及时效

《办法》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评分结果应当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监督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参考依据。《办法》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评分自业主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之日开始计算;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五年内有效。为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档案的提供了依据。

(八)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定依据

《办法》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行申报、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及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提供。《办法》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评定与审核,应当以物业主管部门、镇街以及各级相关部门的通知、通告、公告、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其他经确定的事实为依据。体现了《办法》的客观、审慎的原则。

(九)关于信用信息的录入

《办法》对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的录入进行了规范,设置了公示、异议处理、核查、录入的流程,为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十)关于信用信息的查询与披露

《办法》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均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分值;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分值。《办法》还规定,镇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分值,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为业主开展自理、自治活动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业主行使监督权利、业主委员会委员自我监督提供了保障。

(十一)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奖惩制度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A级时,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并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通报表扬;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C级时,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将监督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D级时,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其资格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方式,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十二)关于信用信息的管理责任

《办法》针对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越权、失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保证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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